(2017粤01民辖终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全真五金商行与王意全、陈径生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95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径生,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全真五金商行,王意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9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径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全真五金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王意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意全,住广州市花都区。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恒,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蛟,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陈径生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4民初6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径生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广东省海丰县,因此本案应由该地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履行义务的具体情况为原审原告将货物送至原审被告处,原审被告根据送货情况核对,属于及时结清的合同。因此,本案交易行为地为原审被告所在地,应由被告所在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依据上诉人买卖合同请求上诉人支付拖欠货款,但双方对债务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两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均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燕梅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