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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宗浩与谢建磊、谢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浩,谢建磊,谢云彬,张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4民初1384号原告:王宗浩,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谢建磊,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谢云彬,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张冰,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王宗浩与被告谢建磊、谢云彬、张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宗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建磊、谢云彬、张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宗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9日被告因急需资金为由向我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据,后经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归还,故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放弃由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谢建磊归还借款10万元,由被告谢云彬、张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建磊、谢云彬、张冰未作答辩。原告王宗浩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2016年9月29日借据一份,经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9日被告谢建磊由被告谢云彬、张冰担保向原告王宗浩借款10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谢建磊因暂时没有还款能力,与原告约定半年后还款,仍由被告谢云彬、张冰作为连带担保人。被告谢建磊于2016年9月29日向原告出具借据1张,借据内容为:“借据今借王宗浩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共6个月,本金于2017年3月28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借款金额1‰/天违约金。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人谢建磊、担保人谢云彬、张冰分别在借据上签名并按了手印。后经原告催要,三被告没有归还借款。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谢建磊、谢云彬、张冰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是对其质证、抗辩权利的放弃。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三被告出具的借据,经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上述规定,借据上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谢建磊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谢建磊归还借款1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谢云彬、张冰作为被告谢建磊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被告谢建磊不履行债务时,被告谢云彬、张冰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建磊追偿。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谢建磊、谢云彬、张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被告谢建磊由被告谢云彬、张冰担保借原告现金10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谢建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被告谢云彬、张冰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建磊追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谢建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宗浩借款10万元。被告谢云彬、张冰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云彬、张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建磊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谢建磊负担,被告谢云彬、张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建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