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执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许友飞与大丰市国成铸钢有限责任公司、徐启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友飞,大丰市国成铸钢有限责任公司,徐启国,张晓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2916号申请执行人:许友飞,男,汉族,1968年3月31日生,个体户,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大丰市国成铸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29618-x,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裕华镇晋丰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徐启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启国,男,汉族,1964年12月7日生,大丰市国成铸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晓风,女,汉族,1968年9月30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许友飞与被执行人大丰市国成铸钢有限责任公司、徐启国、张晓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大商初字第001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询银行、房产等机构,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刁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