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81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闫某甲与闫某乙、孝义市六壁头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甲,闫某乙,孝义市六壁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81民初2391号原告闫某甲,又名闫兴珍,××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闫某乙。被告孝义市六壁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孝义市胜溪街办六壁头村。法定代表人闫某丙,村委会主任。原告闫某甲与被告闫某乙、被告孝义市六壁头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闫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孝义市六壁头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闫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闫某乙返还原告宅基地使用证及相关证件;2、要求被告闫某乙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1800元;3、要求被告孝义市六壁头村民委员会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闫某乙系原告的堂弟。2006年闫某乙以村委要更换宅基地使用证为由将属于原告的宅基地使用证及相关证件拿走帮忙办理,时至今日未能归还。闫某乙还向村委冒领了应属于原告的土地补偿款。现原告年事已高,愈发顾念父母遗留之物。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归还原告。故提出以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闫某乙辩称,被告的伯父,也是原告闫某甲的养父闫忠善去世后,丧葬事宜都是被告出资安排处理的。此事办完后,闫某甲将房屋钥匙亲手给了被告,并让被告去原告的住所地榆次市拿房产证和旧约。被告按原告的吩咐去榆次市向原告将房产证和旧约拿回。现该房产证和旧约在被告手中。原告此前从来没有向被告要过以上财物,现在准备拆迁时,才向原告索要以上财物。闫忠善是市民户口,没有土地,闫忠善的妻子有六分土地,闫忠善在世时已答应将该土地给付被告并通过村委将该土地分配给被告,土地补偿款被告已经领取。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闫某甲与被告闫某乙系堂兄妹关系。闫忠善为闫某甲的养父,闫某乙的伯父。1988年7月25日,闫忠善、陈宝香夫妇立遗嘱为,(1)、六壁头大队村西头(旧村)南院内座北朝南西正窑壹孔;(2)、该院内西南角两间岔窑(系里外间)中有本人的六分之一;(3)、本人家中有古式平柜一支、三屉桌一支、八仙桌一支。大翁一个以及灶具、日常生活用具等。以上财产由女儿闫某甲继承,本遗嘱也委托女儿闫某甲执行。以上遗嘱经原孝义县公证处晋孝证字(84)第103号公证书公证。原告提供的复制于孝义市国土资源局的1992年居民宅基用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载明户主闫忠善名下位于孝义市六壁头村砖灰窑洞一孔,建筑占地45.98平方米,该宅基地使用证(宗地编号241412016-03)现在被告手中。闫忠善、陈宝香夫妇已相继去世。原告诉求的土地一直由被告耕种,近年已经被占用,六壁头村委每亩每年发放土地补偿款600元,由被告闫某乙领取。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甲为闫忠善、陈宝香夫妇的养女。1988年,闫忠善夫妇通过公证遗嘱将夫妇二人所有的位于孝义市六壁头村的一孔窑洞交由原告闫某甲继承。1992年,孝义市国土资源局将该窑洞登记到闫忠善名下。闫忠善夫妇去世后,该窑洞作为闫忠善夫妇的遗产依法应由原告按照以上公证遗嘱继承所有,被告闫某乙应将该居民宅基地使用证返还原告。被告闫某乙以其持有的闫忠善的宅基地使用证辩称是原告闫某甲交付被告所有,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1800元。本案讼争的土地一直由被告耕种,且近年已被占用,村委发放的土地补偿款理应由土地的实际耕种人被告领取。原告对以上诉讼请求未能提供证据。因此,原告的以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闫某乙返还原告闫某甲登记在闫忠善名下的居民宅基地使用证(宗地编号241412016-03)一本,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交付。二、驳回原告闫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闫某甲承担50元,被告闫某乙承担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月萍审判员 任建恩审判员 朱 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舒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