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6民督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美多、陶焯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美多,陶焯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2326民督53号申请人:宋美多,女,1988年12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兴义市。委托代理人:彭明秀,女,1964年8月12日生,贵州省望谟县人,望谟县电信局职工,住望谟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陶焯,女,1962年9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望谟县司法局工作员,住望谟县,现住望谟县。申请人宋美多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陶焯与我婆婆是朋友关系,2015年8月13日,被申请人陶焯找到申请人称,目前因自己的经济投资资金短缺,需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用于周转,并承诺如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还款,需提前一个月通知被申请人,以便被申请人准备资金归还申请人。申请人遂于当天借款贰拾万元给被申请人陶焯,陶焯当场立下借据。之后,被申请人陶焯已经偿还申请人壹拾万元。2017年初,因申请人需要用钱,便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讨,但被申请人却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陶焯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人民币壹拾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根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陶焯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宋美多人民币100000.00元,还应当承担诉讼费766.66元,共计100766.66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皮成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发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