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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刑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小飞、押高攀聚众斗殴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飞,押高攀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终6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小飞(自报),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小学文化,住松滋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押高攀(自报),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住禹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小飞、押高攀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粤5281刑初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小飞、押高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李小飞、押高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同案人李某与同案人黄某1、黄某2(均另案处理)因赌博作弊的事引发矛盾而心存不服,于2014年8月8日凌晨3时许,纠集被告人李小飞、押高攀,以及同案人张某、王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水管等作案工具,驾驶1辆雷克萨斯牌小轿车以及其他车辆从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名城酒店”到黄海彪、黄海松位于普宁市赤岗镇清屿村的住家。与此同时,黄某2得知李某等人可能要来闹事,便在家中准备应对措施,准备工具,并做好调准门前监控位头角度等工作。李某、李小飞、押高攀等人到达上述地点,李某和张某等人先进入黄某1、黄某2的住家内,大门遂被关上,双方发生吵架、斗殴。李小飞,押高攀等人持水管在门外用脚踢门,持水管砸门。同时,随同李某等人一起去的一名体型较胖的男子(另案处理)持水管伸进门缝与对方斗殴,接着,门被从里面锁住。过了约10分钟,李某等人退出户外准备逃离现场,黄某2、黄某1、黄东城等人持工具追堵。后李小飞、押高攀和李某等人驾车离开现场。斗殴过程中,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黄某2持菜刀砍伤李某和张某。经鉴定,张某所伤属轻伤二级,李某、黄某1、黄某2所伤属轻微伤。原判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小飞、押高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现场、作案工具的相片,监控视频光盘,视频截图,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李小飞、押高攀在同案人李某纠集下持械参与斗殴,两名被告人均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妨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李小飞、押高攀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李小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被告人押高攀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小飞、押高攀均提出上诉称,其在本案中没有起到积极参加的作用,不属于主犯,是初犯且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李小飞、押高攀的上诉理由,经查:2上诉人受同案人的纠集后去到案发现场,持械对被害人家的大门进行踢打,在聚众斗殴中起积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原审判决鉴于2上诉人当庭自愿认罪,已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2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小飞、押高攀在同案人的纠集下持械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妨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李小飞、押高攀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2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东雄审 判 员  鲁 鸣代理审判员  黄桥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1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1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1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