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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4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樊茂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茂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84民特11号申请人:樊茂,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务工,住汉川市。申请人樊茂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樊茂称,申请人樊茂与樊念祥系父子关系。1988年5月樊念祥离开居住地汉川市外出做生意。樊念祥外出后一直未返回汉川,且未与家人联系,至今已有二十八年有余。现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樊念祥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樊念祥,男,汉族,户籍地为湖北省,系申请人樊茂的父亲。樊念祥于1988年5月外出经商后与家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至今。申请人樊茂申请宣告樊念祥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樊念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樊念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樊念祥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公告寻找仍未能联系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樊念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卫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