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6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合恒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宿晓光、魏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合恒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宿晓光,魏冉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356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合恒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金锣科技工业园驻地。法定代表人:王义全,理事长。被告:宿晓光,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被告:魏冉才,男,成年,汉族,住单县。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合恒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宿晓光、魏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到本院指定银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仍不履行交费义务,亦未依法提出司法��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