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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5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黄伟与李军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李军平,郭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5执22号申请执行人:黄伟,男,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离石区人。被执行人:李军平,又名李和平,男,1976年7月6日生,汉族,临县人。被执行人:郭彩琴,女,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5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人黄伟与被执行人李军平、郭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5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