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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陕西新希望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映日家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新希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89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新希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富得大厦108室。注册号610000100036581。法定代表人王惠珍,总经理。被执行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新街。法定代表人严天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新希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新希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447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俊峰打印人:张俊峰校对人:朱江平送达时间:2017年月日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5月15日地点:本院合议庭成员: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朱江平龚四华书记员:张俊峰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新希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新希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447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妥否,请大家合议一下。龚:我的意见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同意以上两位同志的意见,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结果:终结(2016)陕011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