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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5民初字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曾某离婚纠纷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5民初字52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67年3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和政县。被告:曾某,男,汉族,1957年10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和政县。原告王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曾某于1999年8月14日登记结婚。2000年7月生育一女孩曾某1,现年17岁,现随原告王某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6年原告王某带女儿曾某1离家出走,分居十年余,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王某起诉离婚,请求:1、解除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曾某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原告王某要求离婚,被告曾某同意离婚;二、女儿曾某1由原告王某抚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