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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越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越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11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越,无固定住所,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2011年1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17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第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越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诉机关建议并经本院同意,于2017年4月6日对本案延期审理,于2017年4月24日恢复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彦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14时许,因李某某与被害人仇丙琴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纠纷,被告人董越及吴楠、高嵩、蔡霖、孙宇(另案处理)、朱健(另案处理)等七人受李岩(已判刑)纠集,持刀进入该公司索要借款手续及质押物,期间,拆卸该公司的摄像头、电脑主机、数字硬盘录像机等,并毁坏电脑显示屏、茶盘茶台,经鉴定,上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5529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17日将被告人董越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董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刀具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沈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岩、吴楠、高嵩、蔡霖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越结伙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董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董越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瑞强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人民陪审员  李林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凌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