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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钦州市钦南区桂海汽车租赁服务部、黄宏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市钦南区桂海汽车租赁服务部,黄宏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钦州市钦南区桂海汽车租赁服务部。经营业主,曾繁海。被执行人黄宏佳,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钦州市灵山县。申请执行人钦州市钦南区桂海汽车租赁服务部与黄宏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桂0702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宏佳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凤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