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6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越野赛车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森林公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越野赛车有限公司,郑州市森林公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6212号原告:郑州越野赛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07国道以东森林公园内。法定代表人:杨玉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锦中,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克非,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被告:郑州市森林公园,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107国道与北环路交汇处路东。法定代表人:史国强,主任。委托代理人:黄琨,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楠,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郑州越野赛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森林公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越野赛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越野赛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十二万八千零九十八元,本院减半收取六万四千零四十九元。审 判 长 李 华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人民陪审员 董金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