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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解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阳,北京超越先锋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607号申请执行人解阳,男,1987年6月4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北京超越先锋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A08商业楼三层9-20轴。申请执行人解阳与被执行人北京超越先锋健身有限��司娱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解阳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3094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电话询问,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称,被执行人已不再营业。现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应当得到执行。但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