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石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陈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4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武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案已��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候为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