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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男,1995年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人沈某曾因犯盗窃罪暨抢夺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沈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2日释放转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经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转逮捕。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间,被告人沈某在盐城市大丰区某小区、某小区等地,采取乘隙的手段盗窃作案3起,窃得现金、香烟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195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沈某在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某小区14号楼下,采取拉车门的手段,乘隙窃得被害人李某牌号为苏J×××××白色福特小型轿车内现金人民币130元。2.2017年1月14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沈某在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某小区6号楼南楼下,采取拉车门的手段,乘隙窃得被害人蒋某牌号为苏J×××××黑色大众小型轿车内现金3000元、南京(精品)香烟1包、中华(硬盒)香烟1包,合计价值人民币3065元。3.2017年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沈某在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育红新村南路边车库内,采取拉车门的手段,欲盗窃被害人陈某牌号为辽M×××××大众牌小型轿车内财物时,被被害人陈某当场抓获。被告人沈某因实施盗窃违法行为被被害人陈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基本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案件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李某、蒋某、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沈某的供述和辩解;盐城市大丰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沈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羁押之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先行羁押一个月已折抵刑期〉。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追缴被告人沈某犯罪所得人民币3195元,发还相关被害人(其中发还被害人李小峰人民币130元,发还被害人蒋益锋人民币30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墨莉(代)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