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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忠发与高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发,高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52号申请执行人张忠发,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高义,男,195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关于张忠发诉高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81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在农商银行的粮食直补账户以冻结,并且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281执52号案件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同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