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与陈青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陈青来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126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亚力,总经理。被告:陈青来,男,汉族,1955年5月26日出生,住济南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与被告陈青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先胜人民陪审员 丁 惠人民陪审员 李宗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爽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