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6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袁小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小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107号被执行人袁小聪,男,汉族,1985年生,四川省威远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关于被执行人袁小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袁小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依职权对该判决的罚金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袁小聪未主动履行义务,经强制执行,扣划了其账户上的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袁小聪已履行(2015)大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刑部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2015)大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对袁小聪罚金刑部分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王立仁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艳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