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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民终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树财与付延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树财,付延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终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树财,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延强,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上诉人陈树财因与被上诉人付延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624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树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树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树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伯昌代理审判员  刘 云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