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封金山、张立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湘潭市万事达染织整理厂有限公司、湖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件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封金山,张立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湘潭市万事达染织整理厂有限公司,湖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29-2号地。负责人:周星辉,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封金山,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478号1栋301号。被执行人:张立强,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回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民族路二巷49号。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478-488号。法定代表人:封金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北八宝山。法定代表人:封金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湘潭市万事达染织整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板竹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立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87号第一栋。法定代表人:钟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封金山、张立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湘潭市万事达染织整理厂有限公司、湖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1、被执行人湖南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借款本金10995万,利息1500万元,延期利息312万元(借款利息及延迟利息计算至付清时止);2、被执行人封金山、张立强、邵阳市华力棉纺织有限公司、湘潭市万事达染织整理厂有限公司在1140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承担连带责任;3、被执行人湖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位于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B、C块土地,权证号为邵市国用(2012)第D00175号、邵市国用(2012)第D0017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额860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4、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受理费666566元和支付本案执行费用205489.44元。2017年5月3日本院依据(2017)湘05执32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1、被执行人封金山、张立强名下位于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478-488号、权证号为邵房权证字第R00646**号、G00088**号的房屋;2、被执行人湖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B、C号土地,权证号为邵市国用(2012)第D00175号、邵市国用(2012)第D0017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邵阳市北塔区八宝山、权证号为监证0009575、监证0009584号、监证0001725号、监证0001726号、监证0001851号、监证0009566号、监证0009567号、监证0009568号、监证0009570号、监证0009571号、监证0009572号、监证0009574号、监证0009576号、监证0009577号、监证0009578号、监证0009579号、监证0009580号、监证0009582号、监证0009583号、监证0009585号、监证0009586号、监证0009587号、监证0009589号、监证0009590号、监证0009591号、监证0009592号、监证0009593号的共计27套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封金山、张立强名下位于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478-488号、权证号为邵房权证字第R00646**号、G00088**号的房屋和被执行人湖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B、C号土地,权证号为邵市国用(2012)第D00175号、邵市国用(2012)第D0017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被执行人湖南省万事达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邵阳市北塔区八宝山、权证号为监证0009575、监证0009584号、监证0001725号、监证0001726号、监证0001851号、监证0009566号、监证0009567号、监证0009568号、监证0009570号、监证0009571号、监证0009572号、监证0009574号、监证0009576号、监证0009577号、监证0009578号、监证0009579号、监证0009580号、监证0009582号、监证0009583号、监证0009585号、监证0009586号、监证0009587号、监证0009589号、监证0009590号、监证0009591号、监证0009592号、监证0009593号共计27��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文彬审 判 员 陈更强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秋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