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民终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卢志勇、董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志勇,董义军,冯桂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志勇,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希魁、刘志杰,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义军,男,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桂姣,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滑县。上诉人卢志勇因与被上诉人董义军、冯桂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卢志勇在二审中提供了新证据,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卢志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李 晓审判员  智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