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5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林惠与周万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惠,周万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5394号原告:王林惠,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凤素,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万庆,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原告王林惠与被告周万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林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房租6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约定被告承租位于安定门内大街280号房屋,被告租赁期间多次拖欠房租共计650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诉如所请。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向北京市公安局交道口派出所核实,被告周万庆已于2017年3月4日死亡。鉴于被告周万庆在起诉前已死亡,故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林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