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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余会芳、赵丹军与李红娃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会芳,赵丹军,李红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2财保20号申请人:余会芳(系受害人赵宽仲之妻、赵丹波之母),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枣园村。申请人:赵丹军(系受害人赵宽仲之子、赵丹波之兄),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枣园村。被申请人:李红娃,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系陕A×××××号重型普通货车所有人及驾驶人。2017年4月22日15时01分,赵丹博驾驶红色无牌正三轮摩托车(后载赵宽仲)沿丹凤县丹竹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0KM+300M弯道处,与相对方向李红娃驾驶的陕A×××××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致无牌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赵丹博与乘坐人赵宽仲受伤,两车受损,造车交通事故。赵丹博经丹凤县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赵宽仲经唐都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4月29日死亡。申请人余会芳、赵丹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红娃所有的陕A×××××号重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自愿提供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会芳、赵丹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红娃所有的陕A×××××号重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由申请人自行保管。案件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余会芳、赵丹军负担150元,被申请人李红娃负担15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栓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淡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