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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温儒立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儒立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民催3号申请人:温儒立,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申请人温儒立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票号码为10504430/33690423、票面金额为15600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2月10日、出票人为金慧、出票账号为31×××06、收款人为温儒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荷塘支行支票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子托人民陪审员  钟锐良人民陪审员  卢美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翠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