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肖连英与被告浏阳市枨冲镇佑成鞭炮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连英,浏阳市枨冲镇佑成鞭炮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1552号原告肖连英,女,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晓庆,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枨冲镇新南桥村新湖片庙冲组***号。被告浏阳市枨冲镇佑成鞭炮厂,住所地浏阳市枨冲镇新南桥村。法定代表人李晒英,厂长。原告肖连英与被告浏阳市枨冲镇佑成鞭炮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连英的委托代理人刘晓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浏阳市枨冲镇佑成鞭炮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连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6000元。被告浏阳市枨冲镇佑成鞭炮厂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06年至2015年雇请原告到被告处从事插引线工作,原告于2015年年底离开被告公司。自2006年起被告未支付原告工资。2016年2月1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内容是:今欠到肖连英扦引工资肆万陆仟元整(46000元)。被告在该欠条上加盖了被告单位公章。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付原告工资。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务者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打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证实双方劳务关系成立与被告应付的工资款数额。作为获得劳务人的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4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浏阳市枨冲镇佑成鞭炮厂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支付肖连英工资46000元。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0元,由浏阳市枨冲镇佑成鞭炮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戴 琳人民陪审员 寻 鑫人民陪审员 刘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晴旺案款缴纳账号:收款人名称:浏阳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收款人账号:800125239611019开户行:长沙银行联城支行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