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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吴庆锋与张书生、方海燕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锋,张书生,方海燕,安阳县韩陵镇东大佛村村民委员会,安阳县韩陵镇镇政府,安阳县林业局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337号原告吴庆锋,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张书生,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方海燕,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安阳县韩陵镇东大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太平,职务村委主任。被告安阳县韩陵镇镇政府。法定代表人霍明星,职务镇长。被告安阳县林业局,住所地:安阳市灯塔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牛用生,职务局长。原告吴庆锋与被告张书生、方海燕、安阳县韩陵镇东大佛村村民委员会、安阳县韩陵镇镇政府、安阳县林业局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吴庆锋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庆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