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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执1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浙江中亿管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浙江中亿管业有限公司,屠燕福,黄新婉,屠燕品,黄新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18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846239904J。主要负责人:戴菊萍,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中亿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金二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2361837-3。法定代表人:屠燕福。被执行人:屠燕福,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黄新婉,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屠燕品,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黄新萍,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12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中亿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店口镇三江口村的土地使用权一宗及所属在建工程[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诸暨国用(2012)字第9070035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地字第33068120120011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字第330681201200185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30681201210160201、330681201210160301];二、被执行人浙江中亿管业有限公司及上述房产占有、使用人员应在2017年5月30日前腾退。逾期不腾退的,本院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