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阮文胜与铜陵新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文胜,铜陵新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741号原告:阮文胜,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然,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新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一路1188号。法定代表人:吴士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和平,安徽许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阮文胜诉被告铜陵新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阮文胜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文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文胜撤回对被告铜陵新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铜陵新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鲍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