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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大慧与刘静、邱道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大慧,刘静,邱道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财保72号申请人:李大慧。被申请人:刘静。被申请人:邱道坤。申请人李大慧与被申请人刘静、邱道坤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李大慧用位于襄城区利民街中段利群院1幢2单元5层右户的房屋(建筑面积87.40平方米,房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静、邱道坤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小井巷20号7幢1单元6层161室的房屋(建筑面积161.86平方米,房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二、查封申请人李大慧所有的位于襄城区利民街中段利群院1幢2单元5层右户的房屋(建筑面积87.40平方米,房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襄樊国用(20**)第××号)。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大慧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可将诉前财产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正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熊文英书 记 员 徐 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