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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春亮与闫灿灿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亮,闫灿灿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381号原告:李春亮,男,生于1953年6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闫灿灿,男,生于1995年2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原告李春亮诉被告闫灿灿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豫1381民初388号民事裁定,原告李春亮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豫13民终3196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重审。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李春亮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亮的撤诉申请系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且被告闫灿灿未提出反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亮撤回对被告闫灿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李春亮负担。审判长 沈 彬审判员 赵金满审判员 张柱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