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3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远菊与姜光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菊,姜光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985号原告:陈远菊,女,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姜光跃,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陈远菊与被告姜光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远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远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晋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