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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8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镶黄旗青格勒物业有限公司与伊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镶黄旗青格勒物业有限公司,伊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8民初286号原告:镶黄旗青格勒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镶黄旗新宝拉格镇第二居民区。法定代表人:姜海梅,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彪,系公司员工。被告:伊如,男,蒙古族。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镶黄旗青格勒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伊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镶黄旗青格勒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镶黄旗青格勒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镶黄旗青格勒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镶黄旗青格勒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昇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其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