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忠军与李忠三、吉林省天达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忠军,李忠三,吉林省天达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150-3号申请执行人宁忠军,男。被执行人李忠三,男。被执行人吉林省天达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晨光街161号201室。法定代表人章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宁忠军与被执行人李忠三、吉林省天达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忠三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于2016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吉林省天达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李忠三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忠军工程款264470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吉林省天达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对264470元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526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40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6年10月17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1150-1号执行裁定,一、解除被执行人李忠三、吉林省天达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应收工程款264470元的冻结;二、冻结被执行人李忠三、吉林省天达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应收工程款344500元。2017年3月3日,被执行人吉林省天达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款268500元。2017年3月6日,本院将执行款2685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宁忠军。申请执行人宁忠军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天达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执行款项予以放弃。同日,本院分别作出(2016)吉2401执1150-2号执行裁定、(2016)吉2401执1150-1号执行决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天达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应收工程款344500元的冻结;将被执行人李忠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忠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忠三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李忠三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同日,申请执行人宁忠军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