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民初9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翔与刘东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翔,杨锡忠,刘东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9087号原告:高翔,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启霞,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锡忠,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东蕊,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高翔诉被告杨锡忠、刘东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宁璐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翔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启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锡忠、刘东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高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杨锡忠、刘东蕊共同偿还高翔借款本金105万元及利息11375元;2、杨锡忠、刘东蕊共同赔偿高翔违约金5720元(以1059345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按日0.018%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1068035元为本金,按照日0.036%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9月14日);3、高翔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对杨锡忠位于天津市×××的房产优先受偿;4、杨锡忠、刘东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为:杨锡忠、刘东蕊通过搜易贷(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居间平台,于2016年6月14日与高翔为代表的资金出借方签订《民间借贷借款协议(抵押消费贷)》。杨锡忠、刘东蕊借款金额为105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到期日为2016年9月14日,应付月利息5687.5元,支付次数3次。协议签署当日,杨锡忠依约收到了所借款项。杨锡忠、刘东蕊以登记在杨锡忠名下位于天津市×××的房产作抵押,并于2016年6月16日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按协议约定,杨锡忠、刘东蕊发生逾期还款的情形,应当按协议支付违约金,其中30%支付给资金出借方。高翔之外的其他资金出借方将其享有的对杨锡忠、刘东蕊的债权转让给高翔。杨锡忠、刘东蕊收到借款后,仅偿还了一期利息,本金及其他利息均未偿还,至今未果,故诉至法院。杨锡忠、刘东蕊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资金借入方杨锡忠、刘东蕊(甲方)与资金借出方高翔(乙方)等23人、网贷平台搜易贷(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丙方)(以下简称搜易贷)签订《民间借贷借款协议(抵押消费贷)》(以下简称《借款协议》),约定:本协议由上述甲方和乙方签署并据此建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搜易贷作为双方民间借贷的居间服务方,搜易贷不对借贷双方的咨信、还款能力等提供任何担保或承担连带或赔偿责任。搜易贷是一家在中国北京市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搜易贷平台的经营权,向搜易贷平台注册用户提供咨询及相关管理服务。甲方和乙方均已在搜易贷平台注册,同意搜易贷平台的《网站注册服务协议》,并自愿根据《网站注册服务协议》达成并签订本借款协议。甲方欲抵押其名下所有的房屋实现其借款需求,乙方自愿以其自有的合法资金向甲方提供借款。乙方以本协议为依据与甲方形成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甲方应将其房屋抵押登记于乙方共同指定的资金借出方之一名下,并同时承诺在本协议项下借款本息还清前不得将房屋抵押予他人。借款开始日(起息日):乙方在搜易贷平台的平台账户划付资金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之日。本合同下借款开始日为2016年6月14日。本合同下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9月14日。还款方式:先息后本还款。每期还款日:自第二个月起每个自然月的借款开始日的对应日,节假日不顺延。借款金额105万。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利率:按照借贷双方在借贷关系成立时共同确定的借款利率标准,并按照借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确定。2016年7月14日,应付月供(月综合费率为0.89%)9345元,其中应付本金0,应付利息5687.5元,搜易贷居间服务费3657.5元;2016年8月14日,应付月供(月综合费率为0.89%)9345元,其中应付本金0,应付利息5687.5元,搜易贷居间服务费3657.5元;2016年9月14日,应付月供(月综合费率为0.89%即1059345元,其中应付本金1050000元,应付利息5687.5元,搜易贷居间服务费3657.5元。借款支付及还款:乙方在同意向甲方出借相应款项时,乙方授权搜易贷平台委托银行或第三方机构在本协议生效时将本协议项下的借款直接划付至甲方的银行账号。甲方同意向搜易贷平台还款专用账户还款,甲方可在非节假日直接将当期应还款项存入该账户,并委托搜易贷平台代为向乙方还款。如甲方还款不足以偿还约定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在根据本协议约定扣除平台服务费和管理费用后,乙方同意各自按照其借出款项比例收取违约金、利息及本金,如甲方逾期多期的,按照逾期先后顺序清偿每期的违约金、利息及本金。抵押房屋的信息为杨锡忠天津市红桥区房产。为确保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偿还借款,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所有的房屋予以抵押。全体资金借出方(乙方)一致同意,委托搜易贷指定资金借出方之一与甲方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将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登记到其名下。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对其所享有债权在债权形成的30日后于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有权将其享有的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不特定的第三人,甲方逾期还款情况下,乙方不能转让该债权。因甲方还款系委托搜易贷进行拔付,故乙方进行上述债权转让时,只须以网站操作方式告知搜易贷即视为告知甲方,无须另外向甲方发出任何通知或经其同意或认可。乙方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三人的,本借款协议中对应权利及义务一并转让给债权受让方,包括但不限于主张罚息、利息、解除合同等权利及支付管理服务费用的义务,并且,债权受让方应确认并受本协议约束。搜易贷为甲方提供的咨询和管理服务,甲方同意在借款成功时按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向搜易贷支付服务费用,甲方向搜易贷支付的咨询服务费9450元,此笔费用借款人同意并授权搜易贷于放款当日直接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每期的居间服务费明细同还款计划表。甲方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未于借款协议规定的还款日前足额还款的,则需从还款日之次日起按如下约定向乙方及搜易贷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金总额=(逾期应还费用+借款本金)×0.06%×逾期天数,其中向乙方支付前述违约金总额的30%,向搜易贷支付前述违约金总额的70%。若甲方逾期支付还款超过90天或甲方在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经搜易贷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视同提前到期,甲方应立即清偿本协议项下尚未偿付的全部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及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若甲方逾期30天以上时,甲方应当按照上述一般逾期违约金标准的200%支付更为严厉的逾期违约金。2016年6月14日,搜易贷在扣除杨锡忠应向搜易贷支付的咨询服务费9450元后,向杨锡忠发放借款1040550元。同日,杨锡忠出具收条,载明:本人杨锡忠收到搜易贷平台上的相应资金借出方提供的借款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元整。杨锡忠、刘东蕊签订《借款确认书》,确认于2016年6月14日向相应资金出借方借款105万元。2016年6月16日,杨锡忠以其所有的天津市×××号房屋以高翔为权利人办理抵押登记。2016年7月15日,杨锡忠向搜易贷平台还款专用账户还款9345元,2016年9月15日,杨锡忠向上述账户还款655元。2016年8月14日,除高翔外的其他22名实际借款人将其对杨锡忠享有的债权转让予高翔,并日以网站操作方式告知搜易贷,并委托搜易贷平台向资金借入方发送债权转让通知。2017年3月8日,搜易贷再次以发送邮件的方式告知杨锡忠债权转让事宜。另查明,杨锡忠与刘东蕊于2001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收条、借款确认书、新浪支付出款电子回单、房屋他项权证、还款记录、投资记录、债权转让通知、顺丰速运回执、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杨锡忠、刘东蕊与高翔等借款人及搜易贷签订《借款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实际借款人有权转让债权,现高翔根据上述协议受让了实际出借人对杨锡忠、刘东蕊享有的债权,且债权转让已以协议约定的方式以网站操作方式告知搜易贷,故该债权转让行为应认定有效,高翔依据该债权转让依法享有对杨锡忠、刘东蕊的债权。本案系通过搜易贷平台融资的新型借款方式,出借人、借款人均系网络平台注册用户,融资过程通过网络平台完成。高翔等实际贷款人在合同签订后依约将借款通过搜易贷平台转入借款人杨锡忠的账户,履行了支付借款款项的合同义务,杨锡忠、刘东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杨锡忠、刘东蕊借款后未按约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拖欠借款本息至今,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杨锡忠、刘东蕊应依《借款协议》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杨锡忠、刘东蕊仅支付了服务费及一期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但仍欠借款本金及两期利息、服务费未付,故债权受让人高翔要求杨锡忠、刘东蕊按《借款协议》约定的利率支付借款本金10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高翔要求杨锡忠、刘东蕊按约定支付剩余两期利息11375元,该利息约定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高翔对协议约定的两期搜易贷居间服务费不予主张,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高翔主张的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高翔要求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进行计算,并自约定还款日届满之日起主张,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因《借款协议》约定的逾期违约金的比例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对高翔要求支付逾期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杨锡忠、刘东蕊在《借款协议》中同意以杨锡忠所有的房屋进行抵押,并已依法就该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故高翔要求行使抵押权,对杨锡忠所抵押的房屋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杨锡忠、刘东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锡忠、刘东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翔偿还借款本金105万元及利息11375元;二、杨锡忠、刘东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翔支付逾期违约金(以105万元为基数,自二O一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54%的标准计算);三、高翔有权就杨锡忠名下位于天津市×××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证津字第×××号)对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杨锡忠、刘东蕊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高翔有权以前述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杨锡忠、刘东蕊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2元(高翔已预交),由杨锡忠、刘东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宁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