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立军与付崇利、张丽、周顺、周兆芳、宋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军,付崇利,张丽,周顺,周兆芳,宋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565号原告:杨立军,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付崇利,男,汉族,原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九一分公司第二管理区第三十七作业站站长。被告:张丽(与被申请人付崇利系夫妻关系),女,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周顺,男,汉族,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九一分公司第二管理区第37作业站书记,。被告:周兆芳(与被申请人周顺系夫妻关系),女,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宋成军,男,汉族,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开发中心主任。原告杨立军与被告付崇利、张丽、周顺、周兆芳、宋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英杰独任审理。2017年5月15日,杨立军撤回对付崇利、张丽、周顺、周兆芳、宋成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立军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军撤回对付崇利、张丽、周顺、周兆芳、宋成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由原告杨立军负担。审判员 张英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