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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淄博永建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聊城鲁西硝基复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永建物流有限公司,山东聊城鲁西硝基复肥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897号原告:淄博永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南焦宋村。法定代表人:陈建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维兴,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炳磊,该公司职工。被告:山东聊城鲁西硝基复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来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宗林,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涛,该公司职工。原告淄博永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城鲁西硝基复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淄博永建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淄博永建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92元,减半收取计2696元,由淄博永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广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