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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民初6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立才与被告张仁红、张反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6467号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对原告张立才与被告张仁红、张反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周京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114民初646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114民初646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二段“经审核,除鉴定费外,原告张立才的各项损失为292541.5元(医药费145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20元、营养费5400元、护理费209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2409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00元、财产损失550元)”。补正为“经审核,除鉴定费外,原告张立才的各项损失为319901.5元(医药费145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20元、营养费5400元、护理费209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2409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00元、财产损失550元、误工费27360元)”(2016)苏0114民初646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倒数第一行至第七页第一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立才292541.5元”补正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立才319901.5元。”审判员  米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