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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杜继超与刘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继超,刘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民初1358号原告杜继超,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刘浩,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原告杜继超与被告刘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继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继超诉称,2016年11月,被告收取了其1万元,承诺帮其办理入职中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的手续并承诺原告入职后可在总装车间内任意岗位随时调动,但被告一直未兑现承诺,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款,被告一直不予退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收据一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1万元,承诺该款项用于为原告办理入职中车手续,后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被告一直未为原告办理入职相关手续,现原告要求被告按收据内容全款返还原告。被告刘浩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浩于2016年11月22日出具收据��份,收据载明:刘浩()今收到杜继超现金10000元,用于办理入职中车(南车四方机场),签两年合同,总装地铁岗位可随时调动,月薪8000元左右。若杜继超反悔,可立马全款返回。刘浩在收款人处签字。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收取原告1万元现金,未为原告办理入职手续,现原告依据收据中条款主张被告全款返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浩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继超返还不当得利款1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华华审 判 员  许翠翠人民陪审员  焦延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