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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娜仁与谢巴图元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娜仁,谢巴图元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062号原告:娜仁,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谢巴图元旦(又名谢布仁白音),男,36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娜仁与被告谢巴图元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娜仁撤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玲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花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