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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光泽县大陂蜂窝煤厂与张泽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泽县大陂蜂窝煤厂,张泽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498号原告:光泽县大陂蜂窝煤厂,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鸾凤乡大陂村。经营者:高秀莲,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巧连,福建则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泽友,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光泽县大陂蜂窝煤厂与被告张泽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光泽县大陂蜂窝煤厂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光泽县大陂蜂窝煤厂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光泽县大陂蜂窝煤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光泽县大陂蜂窝煤厂负担。审判员  胡宝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