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耿某等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31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某,男,1950年7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增威: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65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世卿,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耿某、上诉人王某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6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耿某、上诉人王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耿某、上诉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耿某、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减半后收取四千四百元,由耿某负担二千二百元(已交纳),由王某负担二千二百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磊审 判 员 赵懿荣代理审判员 吴扬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丽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