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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147号原告:张某,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王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在规定期限内一直未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广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