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147号原告:张某,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王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在规定期限内一直未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广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