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执4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瀛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瀛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4374号被执行人:赵瀛岳,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赵瀛岳交纳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瀛岳应依据(2016)津0103刑初510号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2016年11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瀛岳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瀛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瀛岳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被执行人赵瀛岳未履行交纳罚金及退赔被害人款项的义务,现本院依法终结(2016)津0103刑初51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及退赔被害人款项127816.5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刑初51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及退赔被害人款项127816.5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强审 判 员 孙轶群代理审判员 马为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宜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