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21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红福与樊翠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福,樊翠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968号原告:陈红福,男,生于1972年12月23日,汉族,住舞阳县。被告:樊翠峰,女,生于1953年8月13日,汉族,住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福与被告樊翠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福于2017年0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红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红福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郑亚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