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行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姜付基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付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行终6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姜付基,男,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上诉人姜付基因诉兰州市红古区工信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甘7101行初1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姜付基上诉称,兰州市红古区工信局对其不同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曾提出复议一事未予调查答复,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不予立案。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起诉人要求兰州市红古区工信局,对其曾因不同意兰州市红古区炭洞沟煤矿作出的红炭煤字(2003)036号《关于对姜付基同志的处理决定》,向兰州市红古区工信局提出过复议一事进行调查。兰州市红古区工信局明显不具有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郝伟丽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