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8106民初8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玉与哈尔滨龙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逊克农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哈尔滨龙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逊克农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6民初88号之四原告王玉,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区汉水路。委托代理人曹锋,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木兰县建国乡。被告哈尔滨龙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西城街。法定代表人蒋洪生,职务经理。被告黑龙江省逊克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逊克农场。法定代表人寇晓明,职务场长。委托代理人蒋雪峰,黑龙江蒋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剑,男,黑龙江省逊克农场司法分局局长,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场部。原告王玉与被告哈尔滨龙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逊克农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7〕黑81**民初88号民事裁定,准予查封哈尔滨宾县御景花园小区A区1号楼北侧东二门门市一层73.5平方米、二层231.18平方米,共计286.68平方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玉与被告哈尔滨龙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逊克农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玉已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哈尔滨宾县御景花园小区A区1号楼北侧东二门门市一层73.5平方米、二层231.18平方米,共计286.68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海龙审判员  赵 锐审判员  张丽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