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刑初20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陶云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云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2027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云峰,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1998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3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6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云峰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予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云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陶云峰与瞿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天津市滨海新区xx大厦x座x号利用伪造的房产证做抵押,与被害人杨某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7000元。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陶云峰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云峰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陶云峰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陶云峰通过以伪造的房产证做抵押的方式,在天津市滨海新区xx大厦x座x号与被害人杨某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7000元。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陶云峰被抓获归案。2017年5月10日,陶云峰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7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杨某陈述,被告人陶云峰供述,被害人杨某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及照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陶云峰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陶云峰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云峰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云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对被告人陶云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三、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世宏代理审判员 周庆春人民陪审员 林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