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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王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王某1,赵某3,王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145号原告赵某1,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委托代理人刘常凤(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参加调解,代收文书),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2,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告王某1,女,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赵某3,男,200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某2,女,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系赵某3之母。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许晓迪(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追加)王某2,女,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王某1、赵某3、王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1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赵某1承担。审判员  代先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